信永中和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執業遠興能源財報審計違規
北京8月31日訊 內蒙古證監局官網近日發布關于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韓勇、白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010號)。
經查,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韓勇、白靈在執行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遠興能源”,000683.SZ)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個別銀行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相關資料圖)
未對遠興能源子公司桐柏海晶堿業有限責任公司廣發銀行南陽分行賬戶(賬號:9550880033485600336)進行函證,該賬號2021年期末余額為30000000.00元。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對或有事項和期后事項未保持充分關注
注冊會計師就或有事項及期后事項向遠興能源聘請的法律顧問發詢證函,咨詢是否存在資產負債表日起至發函回復日止(回復日2022年3月22日),可能涉及遠興能源法律責任的事件,但該法律顧問只回復了報告期2021年1月-2021年12月的涉訴情況,未包含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未記錄原因,也未向遠興能源法律部門及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年審會計師詢問可能對遠興能源產生影響的訴訟等或有事項、期后事項。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九條及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未按照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且未說明原因
注冊會計師未完全執行總體審計策略中描述的關鍵審計事項應對措施。內蒙古博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營業收入截止性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底稿未記錄檢查的單據名稱、單據簽收日期等重要信息;營業收入底稿未見收入、成本、毛利的同行業對比分析且未說明未執行該程序的原因等。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四、審計報告附注部分信息披露不準確
審計報告附注未披露遠興能源子公司內蒙古博源銀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情況。關聯方名稱披露錯誤,如審計報告附注披露“鄂爾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實際公司名稱為“鄂爾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韓勇、白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韓勇、白靈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內蒙古證監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遠興能源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簽字會計師為韓勇、白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關于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韓勇、白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冊會計師韓勇、白靈:
經查,你們在執行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興能源)2021年年度報告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個別銀行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對遠興能源子公司桐柏海晶堿業有限責任公司廣發銀行南陽分行賬戶(賬號:9550880033485600336)進行函證,該賬號2021年期末余額為30000000.00元。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對或有事項和期后事項未保持充分關注
注冊會計師就或有事項及期后事項向遠興能源聘請的法律顧問發詢證函,咨詢是否存在資產負債表日起至發函回復日止(回復日2022年3月22日),可能涉及遠興能源法律責任的事件,但該法律顧問只回復了報告期2021年1月-2021年12月的涉訴情況,未包含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未記錄原因,也未向遠興能源法律部門及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年審會計師詢問可能對遠興能源產生影響的訴訟等或有事項、期后事項。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九條及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未按照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且未說明原因
注冊會計師未完全執行總體審計策略中描述的關鍵審計事項應對措施。內蒙古博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營業收入截止性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底稿未記錄檢查的單據名稱、單據簽收日期等重要信息;營業收入底稿未見收入、成本、毛利的同行業對比分析且未說明未執行該程序的原因等。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四、審計報告附注部分信息披露不準確
審計報告附注未披露遠興能源子公司內蒙古博源銀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情況。關聯方名稱披露錯誤,如審計報告附注披露“鄂爾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實際公司名稱為“鄂爾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所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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